文档介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_(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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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状工程(水利枢纽工程)
与线型工程不同之处在于:
要介绍五通一平阶段的施工用水、电、交通、通讯、场地布设情况,并通过分析与评价找出与水土流失有关。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施工导流一般不宜采用自溃式围堰。
(3)在城镇及其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应提高防护标准。
6)点型建设生产类项目的限制性规定
(1)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土(石、渣、废液)等应设置专门的处置场,并符合相应防治标准。
(2)采石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采作业范围,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
(3)井下开采的项目,应防止疏干水和地下排水对地表土壤水分和植被的影响。采空塌陷区应注重保护水系、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等措施。
(三)审查要点
2、对推荐方案设计的合理性评价
对主体设计的施工组织进行评价,分析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中产生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和弃土(石、渣)场的布置进行评价,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综合利用、合理调配的建议,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需提出新的场址。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界定情况,对主体设计的工程防护进行评价,提出水土保持要求,或补充设计(计入水土保持工程)。
(1)主体设计是否有表土剥离措施,如没有,方案中要增加,并要有对表土堆放的临时防护措施和表土回填利用措施;
(2)主体设计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渣是否有拦挡等
(3)主体设计对施工形成的所有边坡是否有防护措施。如果有,应界定那些纳入方案;如果没有或不完善,应补充设计到方案中。
(4)主体设计对地面是否全部覆盖,是否有裸露的土地(硬化和绿化),如没有,应补充设计到方案中(一般为绿化)。
(5)主体设计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场内和场外排水,如没有,应补充设计到方案中,特别要注意场外排水与天然沟道(谷)连接形式,要有水能防冲措施,防止工程排水对下游造成冲刷。
(6)主体设计一般没有施工过程中的临时防护措施,需要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补充
(二)审查要点:
3、防护措施评价的重点方面:
六、水土保持工程界定
1、界定原则
①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目标的防护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以主体工程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兼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仅对其进行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当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时,可要求主体设计修改完善,也可提出补充措施(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主导功能原则)
②对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征地、临时占地,因施工结束后需归还当地群众或政府,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将发生转移,须通过水土保持验收予以确认,各项防护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责任区分原则)
③对永久占地区内主体设计功能和水土保持功能难以直观区分的防护措施,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排除:假定没有这项防护措施,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该项防护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试验排除原则)
2、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的措施
(1)植物措施
各类植物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植物措施既可防止水力和风力对土壤的侵蚀,又可增加雨水下渗。各类工程中设计的植物措施一般都是为了美化环境和防止冲刷,所以,(根据主导功能原则)植物措施均应纳入水土保持方案。
(2)土地整治工程
土地整治指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的整理(包括拆除临建用房,拆除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的硬化层,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土地、覆土等),是对土地使用功能的恢复或再利用,所以土地整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3)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
表土是最重要的土资源,施工中应重点保护,保护表土既要防止表土的流失,还要防止表土的压埋,而主体工程设计中往往把表土作为不可利用的土进行排弃。所以,水土保持方案必须设计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和回填利用措施。
(4)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
主要为防止水蚀、风蚀等,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3、需要进行鉴别的工程
(1)地面硬化工程
场地道路混凝土硬化有一定的水土保持功能(没有保水的功能),但主要是主体设计的功能,不列为水土保持工程。
有透水功能的地面硬化,如透水砖、石子硬化等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2)护坡工程
1)应列为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护坡、工程措施结合植物措施的综合护坡,如三维植物网护坡、混凝土网格植草护坡、混凝土六方块植草护坡、浆砌石拱型网格植草护坡等。
2)不列为水土保持工程:处理不良地质所采取的护坡,如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