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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doc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2/4/21 文件大小:2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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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
一、概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保障城乡居民老年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
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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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八、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达到职工养老
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的,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可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衔接,并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一、概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个人缴费与财政
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
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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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
民、本市各类全日制大学和中职技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本市
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三、筹资标准
(一)个人缴费
年元年。
(二)财政补助
年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助元人。
四、待遇标准
参保人按年度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年度内的城乡居民
医保待遇。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由个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负担。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不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