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 9年9月24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 1年9月29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以下简称县级) 和乡、民族乡、镇( 以下简称乡级) 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 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 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 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 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 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 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 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 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 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 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 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 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 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 十一) 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 十二) 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