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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婚姻家庭纠葛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葛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葛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葛典型案例北京10例
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示双方感情已彻底
破碎,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金的诉讼恳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详细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裁夺。为此,原审法院裁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切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补偿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平共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
造***身伤害和精神难过的现象仍旧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
因,仍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组成虐待。根据北京
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了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
婚姻家庭纠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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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用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率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强烈、调停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无过失方在离婚时有权恳求损害补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截止。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失方的离婚恳求和补偿恳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犯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赐予否认性评论。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葛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署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
做了如下约定:“,次子郭乙扶养父亲。,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费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
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埋葬,今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
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埋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署了分家协
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执行着各自的义务,可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
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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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乙照顾,故裁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
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
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执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亲母亲,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老,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亲母亲不反对的情况下,签署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亲母亲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能够就执行赡养义务签署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
得违犯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向。”可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方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好多子女之间签署赡养协议时,仍旧有封建思想,尤其是乡村地域,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亲母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