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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给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工程预算的2%。供给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给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供给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给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展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局部。补充、修改的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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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工程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工程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工程,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适宜的评审专家的工程,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工程,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得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给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展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给商。
磋商文件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顿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供给商进展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给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展审查时,可以要求供给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给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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