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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国航082班 鄢一明
200810621085
论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制的重要性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学****体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颁布,实际上是“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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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二)……”
由此不难看出《实施办法》实行的是强制保险制。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与一般的
商业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是一种法定的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其目的不在于
营利。油污侵权损害发生后,受害人最需要的,就是保证自己受损的利益得到赔偿。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区别于普通商业保险的特点,索赔人在受到油污损害之后,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或者其他保证人索赔。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有时肇事方会因为无力负担赔偿而导致破产关闭,而受害方则无法获得赔偿。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在对这种赔偿责任进行强制保险,即该船舶进行强制性保险后,可由信誉好的第三方代替船舶所有人进行赔偿,从而使得受害人获得快捷、公正的赔偿。
二、中国关于海上强制民事责任保险所面对的立法问题
在《实施办法》颁布之前,中国关于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一直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船舶的吨位问题。根据中国现有的立法和已经加入的CLC1992,2000吨以上的散装油类货物船舶属于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并且这种船舶的种类也限定为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此外虽然2009年3月在中国开始生效的《燃油公约》使得中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立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的适用范围也只是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但是,除了以上规定,其他吨位的船舶,即非CLC 1992以及《燃油公约》所涵盖范围内吨位的相对小型的船舶,并没有具体规定。据对中国176家航运公司所属1091艘油轮的调查分析,中国沿海航线大部分为1000总吨(约2000吨)以下油轮,内河油轮吨位更小,500总吨以下占87%,有47%的油轮不足200总吨,这使得很多船舶被排除在CLC1992以及《燃油公约》的规涵盖范围之外。而小油轮技术状况、船员素质和通信导航水平较差,容易引发事故,又不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中国很多沿海运输油轮和内河油轮多为吨位小的船舶,而且这种船舶容易导致油污污染的发生,同时由于其自身比较小,相对来说,赔偿能力低,占了污染赔偿中很大比重。
二是中国并没有加入《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HNS公约),很多发达国家都签署了HNS公约,中国如果到这些国家港口运输,也需要受其制约。按照HNS公约,凡在当事国领土包括领海内造成的任何损害,和在当事国按国际法确定的专属经济区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所致的损害等,都按照HNS公约的赔偿责任要求进行赔偿(缔约国声明的内容除外)。其适用范围的扩大,必将涉及中国的沿海海域。而目前中国国内还没有制定一个完整的赔偿规范,也没有成立一个赔偿基金,只是通过船舶保险(部分船舶)来承担运输时的风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旦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是对中国而言,关于海上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相当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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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颁布实施《实施办法》解决的问题
《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