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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管申报,做好申报动员和辅导、材料接收、统计汇总、数据录入、资料审查等工作。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艺规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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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我省艺术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立足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四条 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课题实行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每位课题负责人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课题的申报。在研的省级各部委办厅局重大或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3年内被终止研究和被撤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省哲学社会科学各类项目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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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逾期未结项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上述各类项目的结项时间均以结项证书日期为准。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申报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需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最终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信誉不良记录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艺规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责任及信誉保证。省艺规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七条 省艺规办负责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由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评审专家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评审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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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评审结果通过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交省艺规办审核,省艺规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报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省艺规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艺规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艺规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批准立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