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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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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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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空闲地,凡申请建房户在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规划的,申请建房户提出申请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申报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集体林地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办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60m2 (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其中,家庭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农户申请建房,主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家庭人口在5人以下的,主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m2;附属用房建筑占地不得超过20m2。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主房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半,附属用房层数为一层。-,;属于风景区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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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原有住宅因历史保护等原因不允许拆建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持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等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或该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宅基地情况(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等)予以公示,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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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分局组织乡镇规划建设员、土地联络员及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对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条件等进行预审,并制作勘察笔录和预审意见书。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