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预算法的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预算法存在许多问题,诸如预算编制时间过短、不透明;包含政治权力分配条款;人大预算监督不力;缺少预算外收支规定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财税改革,亟需完善预算法。基于我国国情,结合美法德公共预算程序,有必要实行预算透明原则;制定专门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和预算级次问题;延长预算编制、审批时间;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完善法律责任条款。
关键词:预算程序;预算透明;预算监督;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4 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监督和预算行为,加强我国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例如预算级次问题、地方政府举债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借鉴欧美的预算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对预算法进行完善。
我国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法中包含政治权力分配条款
就预算而言,它只是一种管理工具,预算法也因此并不适合承载过多的内容。预算法在性质上,应该更多地是一部可执行的、程序性强的法律,而不是有关政治权力分配的基本法(宪法性法律) 。当前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如地方发债权、预算级次等问题,其实都不是预算的问题,而是中央与地方政治权力分配问题。政治权力分配问题,应该更多地在宪法,至少在一些基本法中加以解决,而不应试图在预算法这样专门的法律中解决。[1] 《预算法》修订为真正的法律[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3):62.
2、分税制预算体制导致不公平
目前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尚不明确、不科学,特别是对经济管理权的划分;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划分不清晰、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地方主体税种缺位,特别是乡镇财力规模过小,乡镇财政普遍比较困难,难以支撑地方政府正常运行;三是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不科学、不透明,转移支付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的功能。因分税制的问题,导致不同级别预算的不公平。
3、预算编制时间过短、不透明
财政部门传统的预算编制周期一般为3-4 个月,编制时间既晚又短,内容过于简单粗略,影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科目多数只有类级的数据,少数有款级的数据,很多预算支出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预算既不完整,透明度又太低,致使“内行看不清,外行看不懂”,既不利于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又不利于预算的严格执行, 影响了部门预算的批复和预算资金的下拨使用,有的资金甚至到年底才能下拨,不仅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而且形成
“一年预
算,预算一年”的现象,追加支出不断,随批随用,影响国家预算的严肃性。近几年来, 中央预算编制虽然有所改进,编制时间比以前提前了,预算内容也有所增加, 但离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2] 俞光远. 关于修订完善预算法的主要看法和建议[J].人大研究,2006,(10):30-31.
4、预算批准与预算执行时间不协调
预算法第十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3 月份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则更晚,而预算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批准, 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执行预算。这就意味着1月至3月没有预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