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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doc

上传人:12345 2017/2/1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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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纠纷 s("print");s("hzh1");s("hzh2"); 上诉人四川荣星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荣星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中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宇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XX) 昆民四初字第 56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XX年1月 23 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XX年3月5 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威、吴念胜, 被上诉人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是: XX年4月 30日, 中宇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车辆购置转让合同》( 以下简称《转让合同》), 其中第一条约定:“甲方( 即中宇公司) 将属本公司产权的十辆沃尔沃 380 型牵引半挂车作价每辆 585000 元, 共计 585 万元转让给乙方( 即荣星公司) 。并由乙方继续在甲方进行卷烟运输经营”。荣星公司共计支付款项 236 万元, 中宇公司已将全部车辆交与荣星公司。 XX年 12月23 日,云南中烟物资配套公司( 以下简称中烟物资公司) 受中宇公司委托, 与云南玉溪宏程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程公司)、荣星公司形成《会议纪要》, 其中第一条约定“中烟物资公司决定从 XX 年起停止卷烟省外公路运输经营业务, 荣星公司挂靠中宇公司的十辆沃尔沃拖车全部转户到宏程公司,由宏程公司管理”; 第二条约定“由中烟物资公司与玉溪红塔集团协商,将中烟物资公司原有的红塔集团 5%卷烟公路运输业务转给宏程公司承运”; 第三条约定“荣星公司欠中宇公司 345 万元由宏程公司代偿 315 万元, 还款分两次, 会议纪要签字还 200 万元,其余 115 万元在 XX年6月 30 日以前偿还。余款 39万元由荣星公司在 XX年3 月份以前归还”。第四条约定“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的挂靠、管理关系, 由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自行协商后签订协议”。第六条约定“荣星公司所有车辆解除与中宇公司、昆明瀚宇烟草储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瀚宇公司) 的车辆户头挂靠及业务挂靠关系, 由荣星公司办理车辆转户手续。荣星公司与中宇公司和瀚宇公司之间的所有挂靠协议自XX年2月1 日起终止”。XX年12月30日, 宏程公司向中宇公司支付 200 万元;XX 年3月6日, 中宇公司出具收款发票,认可收到宏程公司的 200 万元是其代荣星公司支付的货款。 XX年 12月 23日, 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汽车加盟挂靠合同》(以下简称《挂靠合同》)。 XX年3月 25 日,为解决中宇公司、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的纠纷, 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 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荣星公司购买了车辆以后对集装箱箱子进行加装,支付 435000 元。此外, 本案诉争的十辆沃尔沃车购于 XX年4 月,新车价格为 15250 0 元( 车头以及半挂车) 一台。荣星公司原名称为四川绵阳荣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宇公司后以荣星公司拒不支付尚欠货款并拒绝履行《会议纪要》中约定的车辆转户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请判令: 1 、解除中宇公司与荣星公司于 XX年4月 30 日签订的《转让合同》; 解除 XX年 12月 23日《会议纪要》中所有涉及中宇公司与荣星公司的十辆沃尔沃所约定的条款。2、荣星公司返还中宇公司十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