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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规定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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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规定 (2).doc

上传人:xiuguimin 2017/2/20 文件大小:1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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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I 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管道安装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规定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 II 管道安装分公司前言为了加强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 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确保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针、目标与指标的实现, 特制定本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及程序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保卫部提出并归口。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朱旭东。本规定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QG/DR 428 AQ 51-2000 — Q/SDA2 55 AQ 20-2001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1 范围本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的职责、内容等做出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的过程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24004-2004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原劳动部( 60 )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2003 年5月《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安监《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3]426 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4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SEPC 01-2005 上海电建公司企业标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 定义本规定采用下列定义。 人身事故 记录事故指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人身伤害事故。 严重恶性未遂事故指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但未造***身伤害的危险事件和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人身伤害事故。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 2 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 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和伤害的人身伤害事故(其中:急性工业中毒属重伤事故,下同)。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 60 )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一般事故是指按《条例》规定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按《条例》规定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