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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及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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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及思考.docx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22/4/2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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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洞穴奇案》读后感及思考
本学期补修经济法课程时有幸遇上了在高校教学的执业律师,由于我们毫无法学基础,所以课堂风格很飘逸,没有讲法学大厦的结构、没有由法理学和民法入门后再讲解经济法,而是以分析商业案例为主,将法的思想(主要是经济活体现,我们首先应对其保有足够的尊重甚至敬畏,当陪审团成员作为民意调查的公民时,它可以而且应当以自己的想法投票,因为此时需要的是反映真实的民意,但当它们形成的陪审团可以极大程度对案件定性时,我想,此时需要审慎的问:在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案子里,是否会让无知的民众对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形成冲击。
因此,正如许多法官在陈述时表明。要将道德和法律区分开。特别是雷肯法官(萨伯的8)提出的,私生活与道德倾向应当和法官职责二者完全划清界限。因此我认为,即使对本案的定性是一个开放性问题,但由于论证过程不是闭环论证,对于法理知识相对贫瘠的公民,即使他能独立得出与某个法官完全相同的观点和理由,他也无法自我检验是否无意识中犯了某些论证错误,或者违背了逻辑的自洽性。
因此,在明显不敢坚定确保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并且有更高级的权威承担判案责任(本案中的各位***官)时,弃权行为应当被鼓励与广泛传播。因此,陪审团给我的启示是:对社会科学应保有足够的谨慎,对问题的界定、描述词汇的运用都要足够的精准、恰当,去接受各个事物甚至说整个世界的宏大与复杂,在不断向先贤与当世的前辈学****的过程中自我完善,当机缘巧合的拥有德/才不配位的权利时,选择弃权。认清自身定位是一个循环完善的过程。
但说完陪审团放弃判决权是正面的行为,我又不得不想。唐丁法官(富勒的3)与邦德法官(萨伯的9)的弃权是可被接受的吗。
邦德法官以自己涉及牵连电池为由申请回避,最初在我的感受中是逃避责任,但仔细思考了他数千字的陈述后,我理解了这一行为,邦德曾经的司法经历的的确确与本案产生了联动,而大量社会中的不确定因素使得所有人、包括邦德自己都不敢保证:在案例援判的英美法系,前次判决的蝴蝶效应到底对本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特别是基于用电池联系外界是决定了洞穴内适用何法律的根本证据。促使他回避的,是对***之后的洞内信息真实性无法保证。
但先将回避原因到此打住,从对自由裁量权和社会契约的实定法的讨论中,我认为邦德法官是倾向于作出无罪判定的,我们先假设洞穴内外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假设纽卡斯国的人像三体人一样思维完全透明,甚至可以穿越岩石进行交流,也即是电池不影响在本案中对案情、证据可信度的判定,那么他会做出无罪判决吗。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是毫无疑问、不需迟疑的。
那么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当邦德法官发言时,恰好是4。4平票,此时的他,如果不作出无罪判决,那么被告将被执行死刑。
此时的邦德法官明显是更希望自己能做无罪判决的,如果真的做了,被告将被无罪释放、案件将翻案、自己的法理学观点将被更多的宣扬,这是从现实角度来看,更多公民希望接受的,而且他的判决也是符合自己本心、并不能称为追名逐利的,那么,这个时候弃权,应当惋惜吗。
这是一个在脑海中冒出来的下一秒就让人恐惧的问题,答案应该是坚定的否定。
不得不说,引入不做判决的第九人,既在这个问题上无声的给出了答案,又巧妙的规避了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