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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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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doc

上传人:酒酿小樱桃 2022/4/22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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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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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及合同的管理, 标准电力建设市场秩序 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 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 点,制定本。 发标时应规定标准价格, 作为编制标底、 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 依据。编制标底时其价差单独计入。
第二十条 对标底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质量、工期保障措施、最低工程成本、 最大可能利润,据此确定每个标保本薄利的最低限制报价。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对标底应有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至开标之后。 应制 定违纪制裁方法,并有执行监督部门。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施工企业法人单位, 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与 投标项目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可以联合投标。联合投标的单位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要明确主承包方, 由主承包方代表联合投标的各方参加投标。
联合投标的各企业资质必须符合投标条件并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要向招标单位提交标明一定数额的投标保函, 开标后未中标单位 的保函由招标单位及时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函,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转入履约保函。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将工程进行分包, 确因情况特殊, 需要分包时, 在 征得招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 可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施工单位, 分包要签订 分包合同,由中标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单位要向中标单位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及投标代表在投标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根据本单位的经营能力和市场价格变动信息确定投标报价,包括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 程提出优质优价。
(二 对工期有特殊要求时,按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工期补偿费 (或赶工措施费 。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参考, 但投标时应按原标书和修改建议后标书分别报价。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招标秩序,投标单位从投标截止到定标之前不得放弃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包括现有的施工任务、 在建 和尚未开工的工程一览表。
第三十条 投标纪律
(一 必须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施工能力,不得弄虚作假。
(二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三 投标时不得串通***,不得哄抬或任意压低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相互勾 结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四 禁止标后竞相压价。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电力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选聘组成, 其成员应由熟悉工程技术、 经济及有关业 务的人员参加, 评标人员均以个人名义进行评标工作, 不代表其所在单位。 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招 标单位,参加评标的人数,不应超过评标小组人数的 50%。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的职责:
(一 审查投标标书 ;
(二 根据投标书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经济答辩 ;
(三 向招标单位提出评标建设并形成评标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评标的决策意见和选择中标单位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