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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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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人寿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
什么是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又称为寿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并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由于人寿保。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时保险人是否应给付保险金的条款。依《保险法》第65条,在合同成立2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责任,但对已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仍担当给付责任。
(9)除外责任条款。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亦称免责条款。该除外责任条款,非由保险合同特殊约定不生效力。依《保险法》第17条,对此等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人寿保险合同的类别
人寿保险合同具备极其广泛的适用范围,任何一个自然人主体都可以成为投保人,特别情形下,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须要,各保险企业推出了多种人寿保险的险种,根据区分的标准,可以作以下的划分。
、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将人寿保险划分为单独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1)单独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为一人的人寿保险合同。这是通常状况下的保险合同。
(2)联合保险合同指以存在肯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作为共同的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这种利害关系一般包含具备人身性质的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具备经济性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等。
(3)团体保险合同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生存保险合同和两合保险合同
以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标准,可以将人寿保险合同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两合保险合同。
(1)死亡保险合同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以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依据保险责任期间的区分,死亡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合同和终身保险合同。定期死亡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的,则保险人依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生存的,则保险人解除保险责任,且无需返还保险费。终身保险合同,指从合同订立时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即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时问。无论是哪种死亡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是希望在被保险人死后能给受益人提给肯定的经济保障。
(2)生存保险合同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仍旧生存。假如在保险责任期问内,被保险人死亡的,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且不负责退还保险费。此种保险适合于在被保险人达到肯定年龄后,由于生存实力降低,经济收入的削减而为自己提给经济保障的情形,目前保险企业设置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即属于此类保险。由于很少人情愿冒在保险期满之前会损失全部保险费的危机,所以,生存保险一般不会单独出售,它往往与死亡保险组合在一起,更大限度地满意大众的保险需求。
(3)两合保险合同又称为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或混合保险合同,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死亡还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