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合同效力关注的点有哪些
什么是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也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保险企业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性。
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仅仅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起先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缘由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须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缘由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状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给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逝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区分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范,可因时效而丢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担当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假如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状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明显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范,在上述状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
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起先。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缘由,合同的效力中止。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在此期间,假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肯定的条件下,提出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复原,即合同复效。已复原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末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范的缘由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缘由许多,紧要有以下几种: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假如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缘由。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告终止。当然,保险合同到期以后还可以续保。但是,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接着,而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成立。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缘由。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随意解除三种。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范的缘由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歼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从解除的条件来看,以约定方式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的双方均作了限制性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保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