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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渝天鸿益九鸿借字()第号借款合同重庆天鸿集团益九鸿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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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借款人的还款,除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1)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除借款人明确告之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外,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2)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低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借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情况,借款人近期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6、7、8项列示的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通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往来结算。
3、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需展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15日向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4、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借款。
5、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贷款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至少应当提前2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借款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7、借款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均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9、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10、借款人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股东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