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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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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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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再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
什么是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以保险责任的次序为区分标准,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肯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再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
什么是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以保险责任的次序为区分标准,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肯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实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分类
再保险合同紧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临时再保合同
临时再保合同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了实行临时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的初级形式。在商品经济进展的初期,出产力的进展水平很低,人们对保险标的的危机性质、危机程度、出险频率等都没有驾驭其规律性,因此很难把握。在这种状况下,再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临时约定的。
2、合约再保险合同
合约再保险合同就是为实行合约的分保而签订的合同。它是用事先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企业和分入企业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又叫合同再保险或强制性的再保险。
凡属合约再保险合同规范范围内的业务,分出企业必需根据合同规范的条件向分入企业办理分保;而分入企业则必需接受分保,担当保险责任,不得拒绝。可见,合约分保合同对于分出企业和分入企业都有“强制性”。
3、预约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合同与合约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合同。
预约再保险紧要适用于某些有特别性危急的业务,或者因某种缘由必需与其他业务分开的业务。例如,火险中,对某个地区、一年当中某一季节特殊严峻的火灾的保险;又如运输险中,对某一段特殊危急的航线、从事某一特别性质贸易的船舶的保险等。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与原保险合同相比较,再保险合同有如下特点:
1、合同主体区分
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人人。
2、合同的标的区分
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保险业务,分出人将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再保险人。
3、合同的性质区分
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干脆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担当责任实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具备责任分摊性。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关于再保险合同的说法种类繁多,方式互异。对其本质的紧要学说有:
1、合伙合同说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分担危急为共同目的之合伙合同。由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由于危急分担之结果,在利害关系上有共同性,因此与合伙之性质相像。并且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危急之分担、利益之获得而言,有着共同目的,这样的结合类似合伙。这一观点被德、日、法等国早期判例所采纳。
这种学说认为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分担危急为目的的合伙合同,看到了再保险合同当事人间共享收益、共担危机方面与合伙一样的特点。但是再保险合同还有许多与合伙合同不一样的地方。
1)再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没有形成团体,合伙合同当事人是同一合伙的团体成员。
2)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