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招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例】开标无须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了5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开标。招标人首先组织其工作人员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证书原件,发现有个投标人未携带材料员身份证,还有两个投标人未携带资料员证书原件,于是宣布这3个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不能参加开标。同时,由于仅剩下2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未达到法定投标人数,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并告知投标人将择日重新投标。
不合理条件
不合理条件,即违反法理和事理的条件。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理和事理的条件,指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设置的旨在限制投标人竞争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不合理条件的情形,其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这里,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一)~(七)情形内涵进一步辨析如下:    
(1)招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招标项目信息,造成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获得的招标项目信息不一致,直接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之间竞争,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过程中,易造成招标项目信息有差别出现的环节有3个:①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或投标预备会,例如,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投标预备会,或是分别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信息等;②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其中涉及的招标项目信息仅告知提出或者咨询有关事项的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给部份申请人或投标人;③电话联系、交往过程中不经意将招标信息告知某个投标人而没有告知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时,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属于采用招标项目以外条件进行招标的行为,扩大或者缩小了竞争条件范围,例如提高技术资格要求等,同样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满足项目特点和需要的投标人构成了不公平,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条规定在于规范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防止招标人内定中标人后以“量体裁衣”或“量身定做”的手法设置特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至于什么是 “量体裁衣”或“量身定做”,以下通过一个具体实例进一步分析。
【例】招标人违法设置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建设内容为双向四车道公路路基、路面,以及其中单跨度35m、全长400m的桥梁2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具备公路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该项目施工。招标人内定中标人——某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其资质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具有多项长度在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施工业绩。招标人在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件部分事项如下:
①资格条件
该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投标人须是独立法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同时具有长不少于10km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和3000m隧道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②技术条件
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中,包括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中需包括一条长3000m长的隧道工程施工方案。
③商务条件
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和业绩条件作了如下打分规定:具备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10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