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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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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沧桑一梦 2022/4/23 文件大小:1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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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的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四〕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六〕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要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七〕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方法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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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及经营特点,提出如下要求:
1、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相关内容〔主要指信息通讯保障、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值守保障等〕。
2、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预防预警内容应与地方政府和综合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3、对只从事商贸经营且无储存设施、无生产或加工行为的经营单位,应结合经营场所易发事故的特点编制应急措施。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急预案应有详细的防控措施、应对准备、技术手段、处置行为等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一〕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以及紧急状态发生时可能涉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
〔二〕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
〔三〕确定现场管理部门、管理者责任事项。
〔四〕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
〔五〕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应对准备的相关规定。
〔六〕紧急状态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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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条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规定。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九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评审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
〔二〕评审的内容主要是:
1、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
3、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4、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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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的要求。
6、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
7、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内容是否相互衔接。
8、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要求进行评估或论证,评审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二〕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