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起存折资金冒领纠纷引发的启示
李金泽 近年来,个别银行发生了存折资金被冒领的纠纷案例,此类案例涉及银行对存折及身份证件审核责任的认定问题,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的审理和裁决分析,就相关焦点法律问题做了探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据此,银行认为案外人在支取本案诉争的4万元存款时,提供了存折(结算凭证)、王某的身份证原件、案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存折密码,而上述资料均未发现异常,因此,银行无需对取款人的身份证进行审核。二审法院未支持一审判决涉及的银行审核身份证责任问题。从监管规章的明确规定来看,银行无需审核金额4万元取款人的身份证件。
是否因刑事案件而中止民事审理。A银行潭口支行诉称王某就本案事实已向三水区刑警中队报警,三水区刑警中队已立案侦查,但至今仍未侦查终结,也没有认定王某确实存在资金损失,王某的诉求与上述刑案的侦查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联,并且,刑案的侦查结果对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区分各方当事人责任有重大影响,本案应中止审理。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之规定,本案应予中止审理。但是二审法院未支持银行的前述主张,认为因王某与A银行潭口支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且名为李某的人冒领4万元款项的事实并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有效,存款人依据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请求银行支付其存款与关于名为李某的人冒领的4万元款项涉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其次,因没有证据表明王某涉嫌犯罪,存款人与涉嫌犯罪人不是同一主体,是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上诉人A银行潭口支行诉称本案应中止审理,理由不成立,故法院不予采纳。
对银行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及其审理过程和裁决的情况来看,银行对于存折可能存在伪造的纠纷问题上,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应注意提升存折的防伪技术。近年来,一些存折纠纷案例的实践表明,确实存在银行存折被伪造的问题。为此,银行应该在技术上给予高度关注,适时推出更高防伪功能的存折介质。银行尤其应注意收集有关存折伪造纠纷案例的情况,及时总结相关反伪造的经验和教训。
应进一步规范审核存折和身份证件的流程。各银行在实践中均已基本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设置了适当的审核存折和身份证件的手续。但是从本案的审理来看,伪造的存折有着明显不同于存款人所持真实存折的信息,但是银行工作人员未有识别。这意味着银行对真实存折和虚假存折的识别上还缺乏有效的技术和操作防控机制。本案例存款人抗辩银行便提出了较为有力的证据证明伪造存折的伪造瑕疵。银行应该通过系统改进设置适当的识别机制查验明显存在数据纪录不一致的虚假存折;另外,对于数额较大的取款,银行还应要求工作人员进行特别的识别和比较存折记录与电脑存储数据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当然手工和肉眼的查验是较为困难的事情,最好能够通过一定的电子化机制来防控这种数据记录有简单不一致的伪造存折。对于存折和银行卡并用的情况,则会大大增加银行识别存折记录与银行存储数据差异的难度。
应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审核身份证件的有关要求。银行尤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