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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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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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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 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 法》(居民身份证 或户口簿。
第三章发卡审核管理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后, 应认真审查申 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资料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不得发卡。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应严格识别单位和个人申请人身份的 真实性,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对出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应 按规定借助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等 途径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对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发卡银行应严格 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 实,并留存核实记录、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资料,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基本身份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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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的, 发卡银行应全面了解和审查 代理人职业背景、代理办理的目的、性质、理由等情况。对理由 明显不正当的,应拒绝发卡。
第二条 发卡银行只能通过柜面或营销人员上门方式 受理单位卡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个人, 必须
对其进行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的发卡方式。
本办法所称亲访是指发卡审核人员或营销人员采取面谈、 上
门和电话等多种方式,访问申请人本人,并在申请表受理栏上注 明亲访事项。
本办法所称亲签是指发卡银行柜面受理人员或营销人员要 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在申请表上注明亲自见到申请人本 人签名事项。
第二十三条发卡银行应通过查询XX银行征信系统、中国 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资信调查等方式了解申请信用卡 的单位及个人的资信状况,并留存查询记录和资信调查材料。对 申请信用卡的单位,还需了解其经营背景、经营场所、财务状况、 还款能力等情况。
对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在多家银行贷款 或信用卡授信记录、无信贷记录或从资信调查中获知有其他风险 信息的,应从严审核。对信用状况不易辨认而确有需求的个人, 要采取抵押、担保、质押等方式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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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 授信额度。严格无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个人申请人授信管理。 禁止
发行授信额度无上限的信用卡。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 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 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 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单位卡现金提 取授信额度应设置为零。
第二十六条发卡银行应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 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及 时通知持卡人。
在提高在校学生信用卡授信额度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 还款来源方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第二十七条发卡银行获悉持卡人还款能力下降、资信状况 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上调额度、 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视情况采取
调减授信额度、止付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管理措施。
第四章 银行卡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发卡银行发放银行卡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信 用卡卡片和密码应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 持卡人本人在柜
面领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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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银行发放银行卡卡片时,应向持卡人书面告知安全用卡 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信用卡账单日 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用卡必须经持卡人激活后才能开通使用。发 卡银行在激活前应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未激活的信用卡,发卡银行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与持卡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单位代理办理的借记卡、商务卡及个人代理办理 的借记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激 活手续。
第三十一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出 租和转借。
第三十二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 入,不得存取现金。
单位卡账户按照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
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不得以预付卡、预付卡充值的网络支付 账户资金存入。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开通电话银行转账、 ATM转账和网上 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 应由本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 持
卡人通过采取电子签名验证的网上银行渠道申请自助转账类业 务的,视同其本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