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市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 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11 〕 1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2011 〕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 2010 〕 136 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 2011 〕34号)的要求,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附件:《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2011 〕 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 〕136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 2011 〕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 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 1)。(二) 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省安委办汇总;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风险管理世界-) 2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 、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 、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配合省、市各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1) 对受理的企业二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选定的评审单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