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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统计报表中涉及的企业信息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也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邮政业务量表(年) ……………………………………………………………… 5
(二)邮政经营业绩表(年) …………………………………………………………… 6
(三)邮政规模及效益表………………………………………………………………… 7
(四)邮政财务状况表…………………………………………………………………… 8
(五)邮政人员情况表…………………………………………………………………… 9
(六)邮政邮路和局所表………………………………………………………………… 10
(七)邮政能力与水平表………………………………………………………………… 11
(八)邮政通信质量表…………………………………………………………………… 12
(九)邮政机要服务网点与设备表……………………………………………………… 13
(十)邮政机要通信质量表……………………………………………………………… 14
(十一)邮政机要通信网路表…………………………………………………………… 15
(十二)邮政邮资凭证库存表…………………………………………………………… 16
(十三)邮政业务量表(月) ……………………………………………………………… 17
(十四)邮政经营业绩表(月) …………………………………………………………… 18
(十五)邮政固定资产投资表…………………………………………………………… 19
(十六)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20
(十七)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 21
(十八)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甲) ……………………………………………… 22
(十九)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乙) ……………………………………………… 23
(二十)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月) ………………………………………… 24
(二十一)集邮市场和用品用具市场情况表…………………………………………… 25
(二十二)快递服务企业监管情况表(季) ……………………………………………… 26
四、主要指标解释…………………………………………………………………………… 27
一、总说明
(一)目的意义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邮政业统计制度,掌握全国邮政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邮政监管部门有效引导行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统计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和各地(市)邮政局,地(市)邮政局以下所属单位的报表填报范围由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自行确定。快递服务的定义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为准。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我国快递服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按照东、中、西部分别制定。具体为:
(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快递业务年收入规模(以全国首次快递服务统计调查2006年企业快递收入为依据,下同)在200万元以上的快递法人企业。
(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快递业务年收入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快递法人企业。
(包括: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快递业务年收入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快递法人企业。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快递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纳入报表制度的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