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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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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交通事故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一
年1月22日11时12分,被告*驾驶津3760号三菱牌一般客车沿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林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成林道时,与由
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
交通事故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一
年1月22日11时12分,被告*驾驶津3760号三菱牌一般客车沿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林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成林道时,与由
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隶属医院治疗。
住院治疗27天,共花医疗费2487368元,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部伤害、创伤小轻度颅脑伤害。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公寓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大道*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公寓号
联系电话*
被告*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区盛达街*

负责人梁凯
联系电话*-
诉讼央求
央求判令被告肩负医疗费2487368元、门诊挂号费500元、护理费3586
元、住院伙食补贴费1050元、营养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477743
元。
央求判令被告肩负诉讼花费。
事实与原由
2010年1月22日11时12分,被告*驾驶津3760号三菱牌一般客
车沿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林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成林道时,与
由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
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隶属医院治疗。
住院治疗27天,共花医疗费2487368元,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
部伤害、创伤小轻度颅脑伤害。
2010年6月20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津公交认字
{2010}第
201003064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
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为其所有的车辆3760号三菱牌一般客车在被告财富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限期内。
依据《民法公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定,被告*、*对付原告
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肩负伤害赔偿责任,被告财富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天*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肩负赔偿责任。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到现在,被告仅支付医疗费2020元不在原告的住院花费内,余款拒不支付。
为保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央求判如诉请。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二
原告刘芳芳,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太行做事处亢庄3号,电话*
被告武汉宅急送快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路杲村。
电话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兴门内大街158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宝利,总经理。
被告姚万申,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
良于庄村前良于庄125号人。
电话
诉讼央求
央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
1、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贴费、交通
费、财富损失费、精神宽慰金共计
77400元。
2、本案诉讼花费由三被告肩负。
事实与原由
2010年6月9日14时40分,被告姚万申驾驶的豫200轻型厢货沿花
园路由北往南行至弘大路口时,撞住骑自行车过马路的原告,以致原告多
处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2011年6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第119798号。
认定被告姚万申负事故所有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豫200轻型厢货属于武汉宅急送快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所有,豫
轻型厢货在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拥有保险。在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接受了治疗。
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状况下出院,医生建议原告需要后续治疗并建议休息一个月。
到现在原告身上留有伤痕,严重影响工作。
以后,原告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调本领故的赔偿事宜,被告拒绝,到现在未赔偿任何花费。
给原告的精神和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
诉。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三
原告王××,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地址某市某
区某街,电话158××
被告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