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市《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学习培训班
精选课件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宣传要点
精选课件
一、总体思路
(一)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履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吸虫病防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6、血防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第三十四条)
7、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第三十五条)
精选课件
三、血防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二)卫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四)水利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五)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六)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七)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九)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精选课件
(一)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第四条)
2、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第九条第一款)
3、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十一条)
精选课件
(一)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4、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第十四条)
5、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负责保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第二十条第三款)
6、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
精选课件
(一)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7、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第二十五条)
8、对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9、省级政府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精选课件
(一)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10、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11、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区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第三十一条)
精选课件
(一)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12、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储备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灭钉螺药品和有关防护药品。(第三十六条)
13、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防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三十七条)
14、血防区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第三十八条)
精选课件
(二)卫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二款)
2、组织实施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第二十条第二款)
3、组织实施农村改厕项目。(第十五条第一款)
4、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5、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精选课件
(三)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二款)
2、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第十四条)
3、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第十六条第一款)
4、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第十六条第二款)
5、组织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第十六条第二款)
精选课件
(四)水利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二款)
2、在血防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第十八条第一款)
3、结合血防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选课件
(五)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