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48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秋天学习屋 2022/4/24 文件大小:4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1/4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4/4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
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
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
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3/4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
用。
第九条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