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风机安装协议
档案编号:安 201101 协议编号: 20110801 (安)
兴文县宏能煤业有限公司
金鹅池煤矿东风井通风机安装工程
施
工
协
议
书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其他各项事宜。
三、严格执行工程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并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设备调试前七天内提供“单体、系统、整套启动调试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审定后严格执行,如需修改方案,必须重新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审定后严格执行。
四、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工程师代表联系时,乙方应当采取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送交报告。
五、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负责人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的职权和义务。
六、负责向监理及甲方提供旬、月工程进度计划和综合进度计划,以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七、参与甲供设备、材料到货时的交货验收,负责设备材料的卸车、二次转运(施工现场
100米范围内)、保管工作,并完善设备、材料交接的相关事宜。
八、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负责竣工验收(包括供电单位的验收),编制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九、认真执行煤矿机电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安装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现设计有缺陷,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提出申请,施工中未经监理及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施工设计及永久设施的性能。
十、乙方对甲方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工程师进行确认。
十一、确有必要时,甲方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48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十二、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成品或半成品的保管和保护。
十三、负责施工现场照明及用水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和运行安全工作。
十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乙方应清理现场。
十五、乙方应积极主动协调好与场区内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杜绝相互影响扯皮现象。
第九条 工程签证
一、因设计变更导致协议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后3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二、乙方执行《煤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安装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乙方对设计有异议,或计划对设计作局部修改,应及时向甲方工程师提出申请,甲方工程师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甲方应及时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施工图纸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
第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的约定
一、工程验收质量标准:按设计图纸、国家标准、规范和煤矿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
二、如果乙方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应自行返工直至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费用。
三、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监理及甲方参加验收。若监理及甲方工程师代表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监理及甲方工程师无条件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造成的质量事故应予承认。若乙方未通知监理及甲方,自行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覆盖进行下一工序的,监理及甲方工程师有权要求返工重做。
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乙方应进行处罚。
五、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组织自检和由监理牵头的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六、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应的煤矿工程质量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工程师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七、工程质量达不到行业或国家标准的部分,甲方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八、甲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除检查检验工程不合格外,如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甲方应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