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的企业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餐饮企业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并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餐饮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a)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
求;
b)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c)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工作人员;
d)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 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f)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g)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h)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原建筑结构审批条件,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并报公安消防
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
业。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应建立下
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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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b)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d)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f)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h)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 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
1 次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
紧急疏散
餐饮企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 应能按突发事件等级安全、有序地将顾客和从业人员迅速疏散并做
到: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明显、准确、连续,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宽度应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距离;
b)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应急设备;
c) 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设备和指挥救援系统完好、有效。应急广播应采用中文、英文双语
广播,并具有按突发事件等级自动播放警示语言的功能;
d) 安全工作责任人或安全工作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熟练使用指挥系统,掌握应急预案
的全部内容;
e) 从业人员应熟练使用应急设备,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f) 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应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设施、设备
营业设施、设备
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的安
全出口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建设面积大于80m2 的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 个。
安全出口、,安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1m 范围内不应摆放物品。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
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当符合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的规定。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地上餐饮企业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餐饮企业,应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
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
应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广播系统,应急广播应覆盖所有经营场所。扬声器额定功率应大于3W,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
设有10 个以上雅间(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每个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应设置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对地下房间、无窗房间以及超过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通
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