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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成立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改革领导小
组,负责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劳务派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工作,经办具体业务;
(二)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与用人单位谈判沟通,完成
操作协议的签订;
(三)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派遣人员岗位风险评估,
确定团体保险分类参加具体办法;
(四)会同用人单位编制劳务派遣岗位说明书,合理确定
岗位薪酬;
(五)协助用人单位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和特点的《劳务
派遣员工服务手册》;
(六)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有关培训和宣讲;
(七)做好派遣人员、薪酬和相关费用的统计;
(八)做好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评估,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反
馈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制订派遣人员转合同制在册员工初审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
(十)负责处理派遣人员投诉,配合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有关争议和纠纷等。
第九条 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用人单位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分析面临
情况、分享具体经验和完善改进实施措施。
第十条 建立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对因严重违法违纪违
规已与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派遣人员,应全部纳
入黑名单范围,用工单位之间和用工单位内部应实现信息共享,
防止其他单位再次聘用或通过派遣方式再次使用。
第三章 用人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采用招标、邀标等方式统一选择用人
单位,实行服务内容和标准统一确定、服务价格对应统一和资
金统一监管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负责向用工单位指定用人单位,用工单位须与用
人单位签订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规范性操作协议。
本办法实施前,用工单位已与非集团公司指定派遣机构签
订了合作协议的,应在合作期届满后终止,并积极协调各方做
好派遣人员关系转移事宜。对合作期限未满的,新增派遣人员
须通过指定派遣机构派遣,各单位可主动与原派遣机构协商一
致,做好原已派遣人员关系转移事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每年进行一
次综合评估,并对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用工
单位应对用人单位的服务质量随时进行监督并向集团公司反
馈,其年度评估意见是集团公司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
依据。
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或评估不合格的用人单位,
集团公司采取约谈、要求改进、变更指定服务商、扣减服务费、
解除合作关系等方式予以处理。第四章 派遣人员的选择与录用
第十四条 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
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
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考察。
第十五条 选择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
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
织实施。用工单位也可委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得用工
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办理派遣手
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拟工作岗位
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及本办法实施后各类新增聘用人
员,全部纳入劳务派遣用工范围。进入劳务派遣序列后享受下
列情形的激励待遇。对不愿进入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采用
调岗、离岗培训或依法支付有关费用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
再享受下列激励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