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米以上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40米以下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条 平行布置的住宅之间及住宅楼与公共建筑(附属设施除外)之间的正向建筑间距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多层建筑之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五条 建筑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工业、仓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在尚未列入城市规划改造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可以不考虑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特殊形状的建筑,其建筑间距由市规划管理局比照本章相近条款具体确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十九条 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计时标准为累计时间。
第二十条 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2小时(原有住宅本身达不到此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使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被遮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协议,并持协议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进行日照分析的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经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成果评估确认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不实,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地上及地下、裙房及悬挑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照下表执行。
规划区 单位:米
建筑
后退距离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
底层为公共建筑 大、中型
公共建筑
快速路 ≥30
主干道 ≥10 ≥15 ≥20
次干道 ≥8 ≥10 ≥15
支路 ≥5 ≥8 ≥10
步行商业街 ≥5 ≥10 ≥10
绿化带 ≥5 ≥10 ≥10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20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高架路及匝道 ≥30 ≥20
轻轨 ≥30
在建成区内建设高架路,距离住宅楼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相邻地块界限: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同时,南侧退让地界至少6米;北侧退让地界至少为应留的建筑间距减去6米,且不得小于6米;东西两侧退让地界至少为应留的建筑间距一半。
新建建筑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退让距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6米处,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减6米处,东西两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的一半处;一侧或者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
特殊地形的建设用地界限,由市规划管理局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
(二)日照标准,是指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时数。
(三)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遮挡建筑墙面凸出阳台、楼梯间及其他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外凸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间距的高度系数、宽度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宽度的比值。
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阳光建筑檐口顶部或女儿墙顶点的垂直距离。遮挡阳光建筑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时,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应从混合建筑的住宅层楼面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楼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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