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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未经本机构
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
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以“限制类技术”为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
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
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
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
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
整;
(三)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
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
(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
进措施和要求;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 (兼)职人
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
作。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
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
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规范。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
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
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医师的专业
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对已证明安全
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
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限制类技术的
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
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
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创
造条件,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医疗机构应当加
强首次在本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
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该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
(二)从事该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