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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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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_0.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7/2/22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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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一、中美两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现状(一)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现状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公民、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 状告污染公共环境的污染者, 以阻止损害行为并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损害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公民、法人、组织体或者政府机构。这一概念是后工业时代的污染活动所引起的对公共环境、生态系统的损害而不是对私人所造成的损害。例如, 渤海漏油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的损害、海水水质的下降, 以及对野生生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渤海漏油事件同时也对海洋渔业造成了巨大损害, 河北省、山东省、天津市的很多渔民的财产权遭到严重侵犯, 激起了很多私益诉讼。这些私益诉讼属于传统的环境侵权争端, 已有法律已经较好地对其进行规制, 尽管远非完善。上述私人财产和健康的损害超出了公益诉讼的范围, 因此本文不予以探讨。相反, 公共利益特别是环境公共利益没有很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 结果导致近几个年代以来中国的公共环境与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的摧毁。由此, 几乎每条主要河流、每个主要湖泊、大部分地区的空气环境均受到极其严重的污染, 大量物种迅速灭绝或成为濒危物种。为了回应环境退化和资源枯竭的严峻形势, 公民、环保非政府组织、环境法学者, 甚至政府机关正在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良方。环境公益诉讼被视为解决环境危机的“银弹”, 并被设想为能够填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缝隙。污染者所导致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严重扭曲了自由市场, 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而世界范围普遍存在的“管理者被捕获”现象导致了政府失灵。不仅如此, 环保机关缺乏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来监管无数的污染者。因此, 公民或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对增强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变得至关重要。与环保非政府组织相比,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财政来源,公民个人的参与受到较大限制。但是, 公民个人参与的重要性决不可被忽略, 因为, 他们作为集合体的参与热情、知识、信息将会改变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整个面貌。在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脊梁,其数量于 2012 年已达到 7881 个, 其中, 生态环境类社会团体 6816 个, 生态环境类民办非企业 1065 个,自 2007 年至 2012 年间增长了 38. 8%。比如,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一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的环保非政府组织, 作为原告提起了多起在全国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修订前, 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一些法院分别受理。这些案件对《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值得一提的案件有: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案( 2009 年)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局案( 2009 年) 。上述案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分别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在 2011 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保局案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要求修文县环保局披露好一多乳业有限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许可证、污染处理设施、排污费等方面的信息。作为环保部下面的一个事业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地方环保局一案格外引人注目。上述案件中, 中华环保联合会均取得了令人鼓舞的结局。不过, 还有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没有被法院受理。近几十年来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