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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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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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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2008-08-06 15:49:32 来源: 阅读次数:5946
贷款表格领取
(公积金中心)
借款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到公积金中心效劳大厅贷款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徐州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办 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受托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 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平安性、效益性、流淌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根本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购置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立、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直系亲属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担当共同还款责任。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又购建自住住房的,可接着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运用公积金贷款后,无论贷款有无还清,再购建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有两名正常缴存公积金职工担保的状况下,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外购建住房时,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但必需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根本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归还贷款本息的实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四)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置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状况在2004、2005年内适当放宽贷款上限额);
(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公务员(院校教授、硕士讨论生以上学历高知人员)月收入均在2000元以上,所购建房产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全额贷款;
(三)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房款在2万元以下的不予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90%;
(四)购置“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
(五)购置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70%;
(六)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七)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置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
(二)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