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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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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docx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2/4/2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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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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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一、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 1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一、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六)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七)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二、下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八)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实施无照经营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依法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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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知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十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
(十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十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十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广告内容未违法;
(十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十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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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八)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九)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二十)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