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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章程(共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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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南塘、坝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经营性净资产)为公司的股份总额,折成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人民币3元,共计人民币元,其中:
集体股:股,股金元,%;
个人股:股,股金元,%。
个人股由何玉带等739人持有,具体见股东名册。
第十九条 集体股收益应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为个人股股东缴交集体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二)股东福利和社会救济;
(三)公司的扩大再生产;
(四)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
(五)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东界定和股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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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司的个人股股东身份根据股东的户籍和履行原村民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城市化前原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东自然过渡为城市化时的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原农村股份合作制实行“股权固化”后,至城市化进程中实行股份合作公司改制时,新增人员的股份配置,按原股份合作制章程办理;对“历史遗留未解决股份”的部分人,按如下原则分配股份,原股份合作制章程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以如下规定为准:
1、纯二女户其中一位招郎并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男女双方及子女,按原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的 “户口在本村的原籍村民”办理;另一位又招郎的,其本人及所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且户口在本村的,按原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的“户口在本村的原籍村民”办理;其丈夫和第二个已入户本村的子女,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10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2、原本村股东的“外嫁女”,且户口仍在本村,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其本人及已入户本村的第一个子女,按原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的“户口在本村的原籍村民”办理;其入户本村的第二个子女, 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10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3、因上学转为居民户口,毕业后未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村民,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5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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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支持国家建设迁入本村、分有责任田的水库移民,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5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5、原本村有责任田的“农转非”人员,没有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10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6、在“菜篮子”工程中被征用土地而“农转非”的人员,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10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以上新增股东的股权凝固期为2004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增资扩股,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供增资扩股资金的数额和投向等方案,并按《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股份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转让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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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股的继承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实施,股东死亡后无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份的,其股份归本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个人股继承给本社区(居民小组)外部人员,其继承股份仅享有收益分配权。
(二)股份的转让和赠与只能在股东之间进行。公司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变更股权证和股东名册方可有效。
(三)董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发行股票,由公司向个人股股东出具股权证,作为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权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