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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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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doc

上传人:沐雪 2022/4/26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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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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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
  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
  第三章 节能保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标准节能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