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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与管理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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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与管理的法律思考
人民陪审员选任与管理的法律思索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管理是人民陪审制度安康运行的关键所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关于人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3〕单纯学历的限制不能满意现实须要。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限制,看似符合“精英化”要求,事实上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须要,比方有的在民事调解中具有优势和特长的人员由于6不具有专科学历就被当然解除在陪审员之列。笔者认为,陪审员走“精英化”道路无可厚非,但必需用多个标准科学界定陪审员的条件,让在某一领域较有专长或具有权威的人士能进入到陪审员之列。
〔4〕法律工作者担当陪审员未予制止。法律工作者与执业律师一样,是从事代理业务的自由职业者,应当同样被制止担当人民陪审员。
〔5〕任职年龄上限不应予以限制。实践中很多法院参照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作以限制。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理由在于,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确定对此未予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那么,法院将选任资格进
行限定是不合法的。二是对很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必须的法律职业经验,担当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表达。










〔6〕对连任未作限制。笔者认为,陪审员连任就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分就是非职业化,故连任制非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故此,应当借鉴宪法的规定,规定人民陪审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法律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化的考察及综合实力的测评,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精彩地完成陪审任务,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踊跃作用埋下隐患。
。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存在必须的局限,人员过于集中在了政府部门。如本院24名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构成中,来自县级机关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29%,人大的2人,占总人数的8%,团委的1人,占总人数的4%,来自学校的3人,%,来自各职能部门的14人,%。人员过于集中于政府机关,势必造成在专业和技术领域等方面受到限制,且人民陪审制度的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克制法官思维定势,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二〕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确定》中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错案或紧要后果的将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过于原那么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标准、错案责任追究等义务却没有详细的制约措施,谁能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秉公说案,严格执法?何况此时此刻的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在法律水平,适用法律、审判经历方面的实力赶不上法官,谁来保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