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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
年检工作提纲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要点:
(一)执业质量
1. 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要点: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第八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
(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三)委托代理的方式;
(四)委托代理的期限;
(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记录不清晰;
要点: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名称;
(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
(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五)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
(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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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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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22号)和关于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