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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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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2).doc

上传人:uxfx5r418 2017/2/24 文件大小:1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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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 2011 〕 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 2011 〕 14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 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 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 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 应在 5 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 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2- 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以及含有三聚******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七)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五条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 (一) 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适当奖励。第六条举报人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 不得重复奖励。如同一违法犯罪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