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个幽灵正徘徊在我们这个时代,深刻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生活方式、生产方式,
也自然渗透到金融领域, 这就是互联网。 这种影响和改变是世界性的、 全方位的、 革命性的,
超出了我们以往任何时候的经验认知。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适
事信息中介而不能从事信用中介” 。 这是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误解和对大众智慧的低估, 也是
不负责任的判断。什么是信用中介?百度百科有答案。合理的说法应该是网贷平台不能从事
信用加强(如担保)活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大众参与的、集小成大、集少成多的金融活
动,而技术完全支持了这一趋势的实现。分散的、大众的、全息的、市场的,从而也是最安
全的、最有智慧的。如果网贷平台只发布融资信息而不做信用中介,那么谁是征信者?难道
要融资者自发地、自由地发布信息?答案是明确的,网贷平台如果不从事信用中介活动,那
么必然有人来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来把这些融资者的风险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否则对互联网
金融的发展和对投资者的保护都是有害的。现有金融机构是一个风险管理者的选择,应该也
可以派生一个自由的专业风险管理者阶层。风险管理的核心无非是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
作风险。 在互联网世界, 能够从事风险管理的高人有的是, 诚信者有的是, 担保资产有的是,
如果这些无穷的资源用足,建立一个依托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业风险管理阶层,必将在互
联网金融去中心化过程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网贷平台从事信用中介服务,也是多元化风
险管理的有益尝试。
非法集资。这个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法律解释是悬在互联网金融头上的一把达摩克
利斯之剑,这个东西一直被监管者拿来说事。而有趣的是,互联网金融每时每刻都在颠覆、
挑战着这把利剑。所谓“非法” ,背后的逻辑是“审批许可制”和“牌照垄断制” ,长期以来
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金融活动, 形成了较强的门阀思想、 权贵主义、 资本寻租。 所谓 “集资” ,
就是资金池概念, 集资者从事了经营货币的业务。 现实中, 互联网金融均触碰到了这些边界。
有些建立了资金池,以应对期限不同的资产池。有些建立了资产池,以应对融资投标的便利
性。 这些活动都是 “非法” 的、 “集资” 的。 需要指出的是, 能否界定 “经营集来货币” 和 “使
用集来货币”之间的区别,这样至少使得合法的、正当生产经营者采取互联网融资不再那么
终日担惊受怕。 互联网金融的自金融性、 大众参与性, 应该得到法律的一个容忍度。 法
治监管。豪无疑问,所有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均应遵守法律规范。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互联
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其对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强大,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和战略
前瞻。市场的选择也是优胜劣汰的过程,那些害群之马自然会被市场淘汰。我们还有法律,
违法者应该依法得到惩罚。既然有法律在,金融行政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不要那么多监管?相
关监管当局正在设置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专业部门,这些部门的诞生有其积极的一面,是
否会像往常一样产生一个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婆婆”?这并不是杞人忧天。传统监
管部门往往会从“平安无事” 、 “步步高升”的角度来看问题,从而制定限制性监管政策。会
不会又出现“市场需要时不作为,作为时限制市场创新?”另外,互联网全信息所带来的集
体智慧大爆炸所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