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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增值税
◆本章近三年试题分数分布
年度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10年
3分
2分
8分
-
13分
2009年
4分
8分
4分
-
16分
2008年
2分
4分
-
4分
10分
◆本章内容:本章共六节: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第三节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减免税优惠
第六节申报和缴纳(其中:清算★)
◆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
第六节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问题的处理(P243)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一)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二)征税面比较广
(三)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四)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五)实行按次征收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具体规定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联营
、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
2.
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
,征
,暂免
,暂免
(包括合作建房双方之间的转让),征
暂免
,征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不征(无权属转移)
不征(无收入)
不征
、抵押、置换
征(参见教材231页)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中,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
[答疑编号175203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A选项不符合题意;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免征土地增值税,B选项不符合题意;通过社会团体捐赠房产给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免征土地增值税,D选项是免税的,不符合题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作价入股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C选项是依法征税的,符合题意。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