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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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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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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备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涉税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和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税务师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省级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宜。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不得以各种方式要求纳税人接受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凡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持执业资格证书、会员证书、本人身份证明、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经历证明,到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地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备案之日止未满3年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