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评估在资产流动与重组中的中介服务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为Certified Public Valuer(缩写CPV.)。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八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 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五年;
,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四年;
,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二年;
;
    ,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注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