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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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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7-25
执行日期:1996-8-20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同级资产评估协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
中央机构资产评估师注册由国家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各地资产评估师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授权的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各地注册人员要报国家局备案,经注册的人员其执业资格在全国有效。
三、申请注册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
,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实践经验,经单位考核同意;
;
(60岁)以内,个别优秀人员可延长一至两个有效期,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1996年考试合格者在第一次注册时可适当放宽。
凡国家认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也为具备申请条件人员。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加盖年检合格及更新培训合格专用章。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
,自刑罚执行完毕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自处分执行完毕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和注册;
,取消了注册证书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再注册;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一经获得,一直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宣布证书无效,如再注册需按规定另行考取:
;
;
;
;

六、申请注册应向所在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
;
;
;
;

再次注册者,应提交工作总结及应要求抽查的材料、单位考核意见、年检及更新培训证明等。
七、申请和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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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所在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提交上述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资料;
。对决定不予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应当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