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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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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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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女职工权益爱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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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人数 共 9 页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支配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支配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简单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支配其从事夜班劳动。工作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支配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看。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减劳动定额。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赐予产假101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裂开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企业应踊跃传播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鼓舞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4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依据医疗机构的看法,赐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赐予42天产假。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遵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遵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遵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得支配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赐予其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运用。哺乳来回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八条 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病症紧要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赐予照看,短暂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九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展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安康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安康检查档案。
其次十条 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其次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