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徇私枉法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分析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关于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所涉及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法律规定中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范围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一些特殊主体。一、法律规定中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 399 条第 1 款和第 94 条的规定,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按道理, 有了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 对于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不应该有多大的困难,一般情况下对于公、检、法三机关中具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认定较为简单, 然而由于同一国家机关中不同人员从事的公务上性质有所差别, 不同国家机关在担负职能上有交叉, 再加上当前国家机构设置职权分配的非规范性以及所用人员的复杂性,从而导致了在认定读职罪主体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尤其是对一些特殊人员能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理沦界争议较大,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多困惑。鉴于此,在认定循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把握: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应指在司法机关中享有刑事追诉权和审判权并去实际行使该权利的人员。也就是说, 享有并去行使这些司法权利, 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否则就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其次, 虽然不是以上机关的工作人员, 但是由于合法的原因, 如依委托或受聘, 而行使这些刑事司法权力的, 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二、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一些特殊主体 1. 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主体的警察种类 刑事警察,主要担负侦查、打击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缉毒等任务, 以及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场所和相关人员的监管、教育等任务。该类警察由于具有刑事侦查权, 故可以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派出所警察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 具有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职能, 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和纽带该类警察在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时, 就具有了刑事侦查权, 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巡逻警察,只有在履行打击犯罪行为的职责时,同样具有刑事侦查权,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交通警察,主要承担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检查,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任务, 在确保交通动脉畅通、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做出了贡献故在一般情况下, 交通警察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但是该类警察在受委托协助侦查部门在交通要道上设卡抓捕有罪的人时, 为了徇私徇情, 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导致有罪的人逃脱司法机关对其的刑事追究。此时,该类警察就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就应以徇私枉法罪对其定罪处罚。 防暴警察, 诞生于 20 世纪 90 年代, 主要分布在大城市, 是专门担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打击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和制止严重骚乱事件等艰巨任务的攻坚力量。该类警察除了在担负着打击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职责时,才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在其他的情况下,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边防部队,包括公安边防和出入境管理等警种,担负着沿边地区治安管理, 对口岸出入境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和监护, 维护我国边境地区和海域的安全, 打击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