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账户开立商业银行版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系统审核控制
(二)开户资料信息的审核控制
系统对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部门)名称
总行可对各类资金性质对应的账户名称的命名规则进行设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有关规定,账户名称可与存款人名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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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账户名称命名规则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名称
存款人名称由系统自动显示,可在后面录入具体的资金性质名称名称。
特别是,当资金性质选择党、团、工会时,账户名称前后缀均可录入,即账户名称=前缀+存款人名称+后缀,例如“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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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账户名称命名规则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
在录入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负责人名称等信息后,系统自动将存款人名称和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进行组合,构造成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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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取现标识
系统自动根据资金性质判断取现标识的三种状态:“不得取现”、 “可修改”、“可以取现”。
(一)不得取现: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收入汇缴资金;
(二)可修改: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可通过人民银行审核批准支取现金;
(三)可以取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工会经费,业务支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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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通报
预算单位存款账户开户信息通报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和注册地。
开户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
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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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和开户银行的处理
存款人的处理
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填写开户申请书。
开户银行的处理
: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
——通过系统直接备案
——书面报送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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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人民银行的处理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账号进行审核检查
——关联基本存款账户及其开户地、存款人注册地,判定本异地、检查账号是否重复。
,备案成功。
。
人民银行的处理
如开户银行未通过系统直接办理业务,而是将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进行办理的,处理流程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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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通报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
注册地
开户地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信息通报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和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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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QFII)——存款人和开户银行的处理
存款人的处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特殊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无须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比照该规定办理。
开户银行的处理
: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
——书面报送方式
——网络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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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QFII)——人民银行的处理
人民银行的处理
: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
书面报送方式:录入开户资料信息;
网络报送方式: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