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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解释
篇一:民法通那么全文加司法说明(条文对应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 〔全文加司法说明〕
第一章 根本原那么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
,是否与其精神安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包括痴呆症人)假如没有判定实力和自我爱护实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拟困难的事物或者比拟重大的行为缺乏判定实力和自我爱护实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人。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状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遵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殊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实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
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展审理。
第十四条 【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居处】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居处,经常居住地与居处不相同的,经常居住地视为居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
,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居处。
其次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实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实力的人担当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
(三) 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挚友情愿担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
,应当依据监护人的身体安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适用民法通那么第十六条的规定
,可以将民法通那么第十六条其次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依次。前一依次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