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位高温补贴通知
2017 年单位高温补贴通知
2017 年单位高温补贴通知一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安监总安健〔 20xx
单位高温补贴通知
2017 年单位高温补贴通知
2017 年单位高温补贴通知一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安监总安健〔 20xx〕89 号) 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 6 月至 9 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 ( 不含 33℃)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 200 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 ' 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 20xx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 沪人社综发〔 20xx〕43 号) 同时废止。
xx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 年 5 月 23 日
2017 年单位高温补贴通知二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
每月 200 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40 元。全年按 6 月、 7 月、 8 月、 9 月共 4
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 20xx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 鲁劳社〔 2006〕44 号) 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