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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窜货管理规定
第一章 传真028-
郎酒集团办公室:电话028-
传真028-
(五)相关人员收到整改通知、告诫书、回收货物联络函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回复市场监督部。若逾期未回复,市场监督部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扣薪100元—300元。
(六)办事处收到经销商举报超过7天既不查处也不报告的,市场监督部收到办事处或经销商报告7天内未进行立案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扣薪100元—300元。
第三章 窜货认定
第八条 经销商或郎酒业务人员发现涉嫌窜货的情况,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产品编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之市场监督部,查询专员应在3个工作之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回复。查询专员对所有查询资料应保存十二个月。
(二)确认属窜货并经市场监督部书面同意后,由被窜货方购买窜货产品3件以上作为凭证,并妥善保管。
(三)将购买样酒的产品编码及窜货情况(数量、价格、销售渠道等),经办事处总经理签字后,上报市场监督部调查核实。
(四)市场监督部对低价窜货和数量大的窜货应到现场取证。
第九条 调查核实与窜货认定
市场监督部分管区域的市场监督员对窜货情况应及时前往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窜货的事实负责。
办事处、事业部、公司指定的自查自纠所查出的窜货,相关调查人员应对调查窜货的事实负责。对经销商的窜货和违约责任认定由市场监督部统一确认,按规定程序书面告之窜货方。
第四章 窜货处理
第十条 窜货收购制度
(一)被窜货方对窜货是否进行收购,应事先报告市场监督部,经同意后按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未经同意自行收购的,公司不负责处理。
(二)特殊情况,由公司组织统一收购,收购价格以当地实际市场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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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窜货方在收货价基础上加价10%以内收回窜货。
(四)对收购的窜货及窜货产品的处理,由市场监督部书面通知窜货经销商,按公司确定的回购价格,在发出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收回。
(五)窜货回购确认:对市场监督部通知回收的窜货或窜货经销商主动收回的窜货,被窜货方品牌专员(业务经理)应签字确认真实性。
(六)公司统一收购:窜货经销商逾期不回购的,由郎酒公司统一收购;窜货经销商按厂价的200%向郎酒公司支付收购货款。货物由市场监督部备案后交由当地办事处和经销商销售,计入当地经销商销量,经销商只享受年度合同销售奖励。
第十一条 窜货经销商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保证金的扣除和追加保证金
1、一般窜货
第一次出现窜货的,扣除保证金2万元;
第二次出现窜货的,扣除保证金4万元;
第三次出现窜货的,扣除保证金8万元;
第四次出现窜货的,取消经销权并取消后期所有未结算的返利及奖励。
2、恶意窜货
第一次出现窜货的